有期徒刑一年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快审快结一起非法狩猎案
2020-03-06 10:07:00 | 来源: 中国吉林网近日,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通过速裁程序审理,从立案到判决仅用19个小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实现案件快审快结。
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为谋取利益,李某某先后三次在八家子林业局林场内通过安放钢丝及自制的铁丝猎套方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归案后,在公安机关、法院工作人员的教育下,李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追悔莫及,绝不再犯,愿以实际行动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宣传生态保护的重要性。
经法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7只,分别为3只狍、4只东北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狩猎罪。
由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法庭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 刘源江 通讯员 于佳祺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供图
法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